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详细说明

    司法实践中应根据专利确权的行政审查进程分阶段处理,具体可分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阶段和作出宣告专利无效决定阶段。

一、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阶段:在专利侵权诉讼中,被告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,应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稳定性程度及案件具体情况等因素,决定是否应当中止审理。

(一)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一般应当中止审理

《*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若干规定》)第九条第一款规定: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、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,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,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。但《若干规定》第十条亦规定: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、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,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,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,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。该法条的“但书”规定授予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,司法实践中,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案件是否应当中止诉讼。

(二)发明专利一般不应当中止诉讼

《若干规定》第十一条规定: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,被告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,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。

二、作出宣告专利无效决定阶段:民事裁判作出前,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的决定的,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裁定驳回专利权人的起诉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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